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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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造”与“土绍”绍兴话很像
绍兴一酒厂被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丁林阳

  本报讯  昨天,绍兴中级法院宣判一起黄酒商标侵权案,在包装上使用了“土造”字样的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被判侵犯“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
  “土绍”是绍兴的陈海良注册的酒类商标,并已授权给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黄酒。此后市场上出现了御雕公司生产的、以“土造酒”为标识的同类黄酒,该标识字体、颜色等与“土绍酒”商标相同。为此,2006年1月,原告陈海良起诉过御雕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和解,达成了一些约定。但是2006年底,陈海良发现市场上又出现了御雕公司生产的以“土造酒”为标识的黄酒。为此,2006年12月,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绍兴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御雕公司生产的“土造酒”,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土造酒”字样,虽与“土绍”商标有一定的区别,但“土造酒”3个字的字体形状、大小、颜色、背景底色、边框形状以及“土造酒”3个字的整体排列方式均与陈海良授权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使用“土绍”注册商标生产的“土绍酒”完全相同。“土造”标志与“土绍”注册商标在含义上难作严格区分,在普通话读音上区别并不明显,而在商品生产地和最大销售区域的绍兴地区,当地方言中“土造”与“土绍”的读音完全一致,且两者均使用在五年陈黄酒上,容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黄酒的最大消费群体绍兴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御雕公司生产的“土造酒”构成对陈海良“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陈海良享有的“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陈海良经济损失5万元。